連城縣打擊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舉報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及時發現、有效遏制和依法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違法犯罪,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縣范圍內非法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舉報下列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無證開采、無證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準礦種開采、擅自變更開采方式、超出批準礦區范圍開采(越界開采)等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以各類工程建設名義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三)利用各類企業場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場所為掩護,秘密進行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四)擅自打開關閉礦井、廢棄礦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五)“沙霸”“礦霸”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犯罪和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六)未經有償化處置,或者超越批準的紅線范圍擅自以各類工程建設名義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七)其他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破壞資源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獎勵方式
(一)舉報電話:110、0597-3320238、0597-8922895。
(二)通過來信來訪方式進行舉報。地址:連城縣東環北路28號,連城縣自然資源局信訪室,郵編:366200。
(三)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舉報。
第五條 舉報獎勵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縣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自然資源局等職能部門和轄區鄉(鎮)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六條 舉報獎勵原則
(一)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匿名舉報不列入獎勵范圍。
(二)多人多次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的,獎勵第一時間提供準確信息的實名舉報人,不重復獎勵。
(三)多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資金,獎勵資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資金平均分配。
第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非法違法開采稀土行為,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給予獎勵舉報人30000元。
2.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視情節獎勵40000-60000元。
(二)舉報無證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準礦種開采、擅自變更開采方式、超出批準礦區范圍開采(越界開采)等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之一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三)舉報未經有償化處置,或者超越批準的紅線范圍擅自以各類工程建設名義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第八條 在非法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線索查實后及時將獎勵決定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在接到獎勵通知后30個自然日內到縣自然資源局信訪室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違者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否則,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舉報人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予以保障,按年度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